某机械厂被承租经营,承租方承包后,未改变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原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仅向机械厂上缴承包费。2008年,该县国税局对此户2006年度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结束审理时,审理人员对“谁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存在意见分歧,大致有两种观点:*9种观点认为:该机械厂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单位、企业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该机械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本单位所得连同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方不再缴纳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机械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承租方为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段话的意思是被承租企业应以原企业名称,就其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包括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所得。
那么,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所得税应由谁缴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方是单位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方是个人的,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就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9种观点对国税发[1997]8号文件理解有误,而第二种观点正确地执行了国税发[1997]8号文件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