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发生的摊销费用如预收的房租之类的款项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一次性收取多期房租收入的情况,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实现原则一致。反过来,一次性支付若干期房租的,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精神也应该分期列支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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