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以修建水电站为主的施工企业,在修建承包的水电站的过程中,在施工范围内开采河道内的砂石料用于水电站的建设。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就这部分砂石料缴纳增值税,我公司认为我们开采来的砂石料仅用于建设,完工后交付发包方经营,不应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缴纳这部分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税率又是多少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建筑材料,除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外,用于本单位或企业的建筑工程,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开采沙、土、石料用于水电站建设,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具体征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的规定:属于销售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或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