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12月应交增值税是贷方50万元,在一月份申报时交了。2007年的年报经会计师审计后,调整应交增值税10万元,拿到报告时是2008年2月份,调整分录做在2007年,因此没有申报。2008年1-6月的增值税每月都有留抵10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用2008年的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的10万元欠税?该如何申报?
答:贵公司2007年经会计师审计后出现了应交增值税额10万元,其所属期限为2007年,可以视同欠税。贵公司应在2008年2月份拿到审计报告的当月,将其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贵公司在2008年1-2月份有进项税留抵税额,且大于10万元,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第三条规定,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同时,相关的规定又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9条规定,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第二条规定,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据此,请贵公司可按上述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