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五)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哪些资产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为职工提供的产权为单位所有的集体宿舍、为离退休职工购买的活动器具(单位所有、统一保管)是否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税前扣除规定强调的是合理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哪些资产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宿舍是企业解决职工的住宿问题为职工提供住宿,属于间接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固定资产。但为职工提供住宿属于为职工提供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因此,企业职工宿舍的折旧应计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离退休职工为离退休职工购买的活动器具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如果是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为离退休职工购买的活动器具,我们理解应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