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器公司在3c认证时作破坏性测试的产品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做进项转出;同样的道理如烟花爆竹企业测试新产品的效果试验消耗掉的产品;汽车制造公司做撞击测试发生的损失产品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做进项转出?
答:1.我们先来看是否为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什么是非应税项目?《细则》在第二十条*9款明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什么是非应税劳务?《细则》在第五条第三款也明确了,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很显然,企业用于破坏性测试的产品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
2.我们再来看是否属进项税额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经过上面分析已经知道,破坏性测试不属于非应税劳务,那我们来看什么是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企业用于破坏性测试是企业产品质量控制的一项必要措施,显然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企业用于破坏性测试的产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一项正常的、必要的费用,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用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