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型企业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使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或部分可以,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
答: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使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我们理解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