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12月27日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经办人员的过失,未将发票交付购货单位,直到今年4月在催讨货款时才发现。为此,我们财务人员在没有对方税务机关出具《通知书》的情况下,开具同金额的红字发票,重新开具相同金额的蓝字发票寄往购货单位,5月上旬报税时被当地税务机关发现。请问针对上述操作中的错误,我们公司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你公司私自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减当期销项税。
同时你公司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更改,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你单位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就开具红字发票,应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