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事不二罚”如何理解?
问:企业取得违规发票这一事实,若按发票违规进行了罚款,再按多列支出少交所得税进行罚款,是不是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对纳税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处一次罚款,加一次其他处罚。
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的行为属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税务机关除责令你限期改正外,可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你的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没收你的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同一违法行为”,即你的违法行为,同时被《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认定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被上述法规同时认定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仍然给予你两次罚款的决定,便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你单位不属于这个情况,因此可以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