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我公司进行了一项新技术开发,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技术开发过程中除公司技术部人员外还有大量车间人员及其他部门人员参与,请问这部分车间人员工资可以计入技术开发费用中吗?如果不行,能否将这部分人员划入技术部,然后再将其工资费用计入技术开发费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l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文件强调了研发人员的工资可以直接扣除,但是同时明确“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也是可以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为了产品研发的其他相关费用均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新技术研发和试制离不开车间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参与,所以车间人员的工资是可以作为“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