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某大型跨地区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项目经理部,负责一个露天采矿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目前,经理部将该项目中的废石剥离工程承包给同是下属于该股份有限公司的采矿场。我单位和该采矿场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都单独设置财务部门,分别核算成本,根据实际剥离成本由采矿场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向我单位核销。请问针对这个废石剥离工程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按问题所述情况分析,你单位和该采矿场都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而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纳税。这样,无论你们之间如何结算,都不直接涉及纳税问题,而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按工程收入纳税。
如果你单位和采矿场都是独立的纳税人,工程项目是你单位签约承揽后,再分包一部分给采矿场,那么你单位应该就全部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采矿场就碎石剥离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你们是符合规定的总分包关系,那么可以分别就各自实际分享的收入部分缴纳营业税。但通常要提供相关总分包合同以及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完税证明,具体要看各地的掌握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