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外协会发邀请函,出国考察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又将支出作了具体解释,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而,你企业可以依此来判定该项出国考察费用是否确属企业有必要的支出从而决定该项费用是否可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