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必须重新认证后,才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此,我们理解所有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应重新认定后方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