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所得税法规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100%在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请问在安置残疾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上有没有特殊规定?我们厂员工一万多,有残疾证的员工10余人,请问我们可以享受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从上述规定内容中,对加计扣除并未附加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比例等条件限制。但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在这方面是有具体规定的,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9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9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看出,如果同时具备五个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何理解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安置残疾职工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的问题,目前仍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对此是这样认为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里,企业所得税可继续过渡优惠中,并未列举财税[2007]92号文件。
所以贵公司安置10名残疾职工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可根据实际安置的人数,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同时我们也建议,为了让该费用得到加计扣除,有必要与当地主管的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