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国际学校,前几天收到了财政局向我校拔付的“2007年重点企业奖励”10000元,请问:1、从《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八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我们还是不能确定是否应将这笔钱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接受的重点企业奖励资金只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处理才可以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一并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尚没有重点企业奖励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