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出口的部分退税率为零的货物,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答: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豫国税发[2007]192号)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零退税率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六)违反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出口货物;
(七)办理退(免)税认定前出口且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
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视同内销货物处理。
(郑州市国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