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福建省下属的某一村,我们村按政府的规划进行村庄改造,在都市村庄改造过程中,开发商建造的用于补偿村民被拆房屋的安置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契税等税种,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营业税,目前各地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扣除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可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福建省的规定是这样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这里的规定是很明确的,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据此,只有对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拆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拆迁人非因上述原因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并无其他免税规定,因此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商自行开发建造的用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承受这些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各地对此均有不同的规定,《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十六、因储备建设用地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拆迁的,原则上应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异地安置。需要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办理商品房总证后,由被拆迁人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书证材料及补偿安置协议,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应安置的商品房等面积部分免缴契税,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缴纳契税。”上述规定也符合契税规定中的交换房屋按差额纳税的原则,但是因契税是由当地政策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还请贵公司以当地契税方面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