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作废增值税发票记账联,抵扣联丢失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您可以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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