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5月初,我公司通过邮递收到北京供货商4月底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张,但因我公司自5月起迁入新址,税号发生变化,导致这张发票无法入账,也无法进行认证。经联系北京供货商,对方认为:应由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而我公司联系现主管税务机关,他们答复说,我公司应向北京供货商开具拒收证明,由北京供货商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可以向供货商提供拒收证明,然后由供货商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供货商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