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告业发票计税有何依据?
答:广告的发布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自己制作并发布广告,对于此种情况: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告的发布必须要通过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将广告发布出去。对于此种情况,应就取得全部收入计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费。
另外一种情况是通过广告代理公司来制作发布广告。即广告公司本身没有“媒体、载体”。承揽广告业务后,首先要进行制作,然后送媒体、载体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说,只有在广告代理业中才可以以余额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