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06]56号文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如何确定。(1)《租赁协议》上的标注面积?(2)纳税人自己据实申报?请问在《租赁协议》上无标注面积、纳税人申报不实、无《土地使用证》、税务机关无权丈量且即使丈量也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第六条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应如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人不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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