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有一家房地产公司,2005年创建,2006年开始售房,2008年达到了清算的条件,我想问一下,由于2008年的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动,那么清算的时候是以什么税率清算?是按33%还是按25%?(该公司2006至2008年,三年间每年都有售房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从以上规定,我们理解按照上述规定清算之前已经实现的应税所得,按所属年度税率已经计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调整,2008年最后清算所得适用25%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