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集体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宪法》第十条及《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而对于村集体(村委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因其土地权属未进行变更仍为集体土地,故对其取得的补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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