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商贸型企业,因其他原因想把公司转让,在转让当月本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32万,实收资本500万,(但实际转让价格并不按报表上数据计算),是否在转让当月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税金(532-500)×20%=6.4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七)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如果商贸型企业转让是企业转让行为,不属于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应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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