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07年8月份购买了原国营破产企业。原国营企业的房产均已破旧不堪,有些基本上是危房,在原企业账上该房产早已超过税务要求提取折旧的年限。我公司购买时,当时只支付土地费。但在08年地税部门评估时,要求我公司按原国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补房产税,我公司认为不应该补交。请问我公司该不该缴呢?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十六条规定,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第二十条规定,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贵公司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