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扩大抵扣范围的企业,现要建造一栋生产车间,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请问,我厂购进的建筑材料能抵扣吗?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第七条*9款规定,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第九条*9款规定,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扣除范围。
第九条*9款规定,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贵公司属于扩大抵扣范围的企业,但贵公司建造的生产车间属于不动产,用于自建不动产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