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常会发生职工因公外出,需要向企业借备用金的情况。有的职工在还款时要求将借条还回给他们,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借款还回公司,但这样做将致使会计人员在做借款会计凭证时没有原始单据,请问借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相关精神,职工因公外出而向企业借款的相应原始审批单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借款收回时,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据,企业应当另行开具借款收回的收据;或者在设计借款审批单据时,设置成带有副联的借款单,副联上应该依次注明借款人、借款时间、金额、还款时间、还款金额等项目。待借款人出差回来报销后,将副联中的上述栏次据实填写清楚,然后撕下副联交还给借款人以证明该职工的这笔借款已经报销或者借款人已经用现金还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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