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境外聘请外籍人员为我公司在境外做售后服务工作,该人员不需要来中国工作,税务机关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9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9条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人员是否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籍个人属于上述非居民纳税人,仅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其次,判断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款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法规,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明确,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该外籍个人,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不需要来中国工作,为贵公司在境外做售后服务工作,属于上述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我们理解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