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3]16号文件中规定:第三条第十款,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中"全部收入"如何理解,是指代收费的全部款项金额,还是委托方支付给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收入?银行通常是将"代收费的全部款项金额"全部支付给委托方,再从委托方另外取得手续费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款中所说"全部收入"是指代收费用的全部款项及委托方支付给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等全部款项的合计。
如果银行先收取"代收费的全部款项金额"并将其全部支付给委托方之后,再从委托方另外取得手续费收入,那么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再 问 哪些情况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根据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进行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