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后,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否应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划分为“无税金额”和“税额”来计算抵扣进项税,即应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否为:应抵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金额/(1+3%)×1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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