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煤气热力制冷公司1998年为我公司兴建一条热网管线,次年投入使用,我公司估价入账。由于此工程发生纠纷,一直持续到现在,制冷公司一直未给我公司开具发票。2008年7月份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我公司支付了工程欠款160万元、逾期利息100万元(起诉者为第三方,非煤气制冷公司)。制冷公司至今未给我公司开发票,估计未来也很难开具发票。
请问:1、由于制冷公司未开具发票,我们可以按法院判决金额调整资产估价吗?2、支付的逾期利息10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正确吗?
答:1、这是有关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和对已提折旧调整的税务处理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因此,如果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又发生在年度汇算清缴期之后,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就会造成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年度的折旧在以后年度不能补扣。企业正常经营中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据此,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结算后再调整为实际价值的做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既然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可以暂估入账,其折旧额理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国税函[2003]847号、国税函[2003]1329号、财税[2004]215号文件中,分别对移动、联通、电信企业的此类情况做了规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在按实际价值调整了固定资产成本后,也要调整折旧额,并作纳税调整。
2、贵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真实、合理、与收入相关性原则。同时也要分清利息发生的时间,如这部分利息是在该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的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中,反之,应记入支付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