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注销解散之前,应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所有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如有剩余按比例分配给股东。我认为企业的库存货物用于抵债也好,还是分给股东也好,实际上都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应对申请注销企业的库存商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上级税务机关却答复说不应该征税。请问到底应不应该对申请注销企业的库存商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因此,企业在清算时销售库存商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