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服务(如境外大客户联络,网络服务等),服务地在境外,属非来华性质。此类型费用企业在付外汇时如果小于5万美元时银行不要求提供税务确认(不予征税确认证明),企业是否还有必要到税局开具不予征税证明?税局人员口头上说不需要(因开具不予征税证明,企业和税局都需费时费力),但是否有相关正式条文作为依据?(对于大于5万美元时因银行外汇管制有要求,企业都会到税务局开具不予征税证明。)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43号)的有关规定,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手续费、广告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不征税,我省境内企业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的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要求填制,并加盖“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