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如何掌握?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文件第五条(注:新颁布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4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证券公司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佣金等各种名目的收费。不能按分解后的手续费差额缴纳营业税,也不得从收入中作任何扣除征税,包括支付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