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后,取得变现收入是否需缴增值税?如果需缴,怎么计算及如何缴纳?因为银行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银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应当缴增值税,银行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处置以物抵债物品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处置以物抵债物品一并征收增值税。对银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136号)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按其处置以物抵债物品取得变现收入的6%(注:新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540号规定税率为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