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13期,总94期,第64页的问题《原合并纳税企业是否仍继续执行?》的回答现因出现新政策,需要重新回复。
问: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原已执行合并纳税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具体情况如何?
原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文件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重新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
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106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因此,从上述规定看来,原合并纳税的企业,可以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从2009年将停止执行。
对于合并纳税,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但是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要看这些集团各个子公司的盈利差异和组织模式。比如,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可以采取汇总纳税的方式。如果合并纳税取消之后仍能够采取汇总纳税的模式则仍可以实现盈亏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