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税法下对于"关联方"的定义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不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均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法与旧税法、税收征管法相比,不仅包含关联企业,而且还包含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将关联方的范围扩展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