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国营面粉厂,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有优惠政策吗?如我单位能享受优惠,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第(一)款第7项指出,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列具体范围,主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同时,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该通知规定,从事该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的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中,种植业类*9项粮食初加工中的第1小项小麦初加工明确规定,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如果贵单位的经营项目符合上面规定,应可享受优惠。
贵单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到税务局办理优惠事宜。税务局对贵单位提出的免税申请,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先确认减免税资格,再通过汇算清缴核实清算免税款的办法。
下面列出某税务局办理此项优惠的具体程序,供参考:
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
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2份;
3.免税收入明细表。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相关税政法规部门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资格确认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10日内拟定书面调查报告,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负责人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3)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应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对提交的申请减免税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在审议会结束后3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2.经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分别签字确认,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
(三)年终减免税清算审核。次年5月31日前,税源管理岗接收取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并于本年6月底前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做以下处理:
1.实际经营情况与资格确认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报集体审议办公室(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集体审议办公室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通知税源管理岗追缴已免税款。
2.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上签字,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账》。
审核要点
1.文书受理岗主要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和税政部门负责人主要审核
(1)是否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是否为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服务。
(3)企业是否同时从事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政部门负责人主要就书面申请资料和优惠政策管理岗调查核实报告进行以上项目的审核。
3.税源管理岗主要审核
(1)是否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没有列明的项目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优惠;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是否为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服务;
(3)企业是否同时从事不同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正确性的审查。
4.审批人主要审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是否为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