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新疆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后,取消了很多区域性优惠政策,请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弄清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覆盖地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西部地区”包括“六省五区一市一兵团”。六省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五区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市为重庆市;一兵团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此外,虽然从地理位置上划分,湖南省、湖北省在中部,吉林省在东北,但这三个省各有一个民族自治州,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要选好鼓励类产业项目,注意避免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项目。
按照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对内资企业,依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其中,鼓励类共有农林业、水利等26个大类,共63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问题予以明确。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有两个依据。其一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经过4次修订,2007年10月修订了*7版本,其中鼓励类351条。其二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该目录在2004年修订,分省(市、区)列明,各地优势产业不同。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不仅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也将与其他优惠政策无缘。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列举了农林业、煤炭等17个大类,共190条,还包括淘汰类,其中列举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2个大类,共40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列举了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
三是要注意优惠期限。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15%低税率优惠期间为2001年~2010年,如果没有新政策出台,西部企业将在2011年和2012年过渡到25%的税率。此外,根据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然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可见,获利年度不再是享受优惠的期限起点,通过推迟获利年度筹划纳税的办法行不通了。因此,西部企业应据此有个利润实现时间的长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