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之一,是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要达到一定比例。但是我单位对“研究开发活动”的认识有争议,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是规定范围内的?如我公司承接了一个与我公司专利相近的项目,并成立了研发小组,立项研发最终完成了任务,请问是否是“研究开发活动”?如果在某项科研攻关中,多次研究失败发生的费用能否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因此,按照以上定义,研究开发活动可以从几方面来判断:
一、研究开发活动可理解为由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两大部分构成。
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一般情况下,科学研究活动成功的话就取得技术成果,表现为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等成果。
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究开发活动所取得的成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中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三、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从常理讲,研究开发活动一般经过三个阶段,技术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基础研究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品或服务应用转化阶段(转化应用研究)。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基本上发生在这两阶段间因此,如果贵公司承接一个项目,并成立了研发小组,立项研发最终完成了任务,但主要应用的是贵公司原先就有的技术成果,并没有对技术作出实质性提高,也没有产生其他的技术成果,研发小组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就不能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只能归入承接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研究失败发生的费用也是符合高新认定的要求,可以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