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应如何处理?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还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先进行归集,在开始经营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因此,从上面的规定看来,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