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7年3月购入计算机软件一套10万元,已经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公司属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0]25号文规定,按照2年摊销?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贵公司2007年3月购入的计算机软件,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