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
您好!我公司投资了一项重要的公共基础建设工程,2008年3月批准建设,当年10月工程建成投入运营,取得*9笔收入。在这期间,公司又投资了多项这样的工程。这些工程分别计划在2009年~2012年完成并投入运营。请问,公司投资这些重大工程后取得的营业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以下简称《目录》),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
另外,贵公司投资的多项工程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财税[2008]116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贵公司投资的这项公共基础建设工程,只要符合《目录》要求,就可以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来说,贵公司在2008年~2010年3个年度取得的营业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2011年~2013年两个年度取得的营业收入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贵公司建设的项目不属于《目录》里规定的公共基础建设项目,应就取得的营业收入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