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林场苗圃企业,是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前几天,税务机关查出我公司少申报免税销售收入20多万元。请问我是100%免税企业,少申报是属于偷税吗?是否补税并处以罚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9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9款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二款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在免税期间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查增收入的部分由于贵公司是免税单位,只作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