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根据中共中央[2001]3号文件第33条和[2001]国转联8号文件第6条规定:军队自主择业干部一起创办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但地方税务部门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没有明确,是否取消了该项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文没有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因此该文件已经废止。对军转干自主择业的税收政策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