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黄金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在2005年批准认定,并免征增值税),主要从事矿产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公司不是上海金交所会员单位,不是生产标准金的企业。公司将简单加工成含金量在70-80%左右的矿金委托金银精炼厂(上海金交所会员单位)提纯成标准黄金。由于公司无上海金交所的席位,于是委托金银精炼厂在上海金交所根据该公司指令交易。上交所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把货款转账到金银精炼厂,金银精炼厂在扣除服务费、代垫的运输保管等费用后支付货款。金银精炼厂按财税[2002]142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上述提问分析,贵公司委托金银精炼厂将黄金提纯成标准黄金并销售。金银精炼厂是上海金交所会员单位因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的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贵公司将经提纯的标准黄金委托给金银精炼厂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50号)第四条*9款规定的“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应视同销售。
由于贵公司销售的是标准黄金,所以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销售标准黄金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