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煤炭企业,个人所得税在年底需要全年通算,2008年个税起征点从3月份调整为2000元,请问:2008年我们单位如何通算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上述规定中已明确了采掘业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但由于2008年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扣除费用标准不同,为了贵公司更好的操作现举例如下:
张某为井下采煤人员,1-12月共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2009年1月15日将要计算2008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1、张某全年工资总额各月合计金额60000元,
2、计算平均每月工资额:60000÷12=5000(元)。
3、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月:[(5000-1600)×15%-125]×2=770(元);
(2)3-12月:[(5000-2000)×15%-125]×10=3250(元);
2008年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770+3250=4020(元);
4、本年已纳个人所得税金额1500(元)
5、本期应纳个人所得税:4020-1500=2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