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个改制的小型自来水公司。我单位水库由于扩建把院内的树木伐掉收入6000元;又卖掉了不属于我单位固定资产的液化气罐12000元;请问这两笔收入是否缴税,该缴纳什么税?
答:一、销售树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贵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树木应按13%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液化气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明确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4%的征收率减半)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销售不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货物液化气罐,应按17%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