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软件企业,转让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经科委鉴定,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科委说持该证明可办理免税),持该证明到地税部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告知不得享受免税,原因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等同于专利。我很不解,营业税税收优惠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这里也提到专利和非专利,请问地税部门给出的解释正确吗?
答: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据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不属于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转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