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商贸企业在2007年12月成立,同月办的税务登记证,又同时申请按新办商贸企业办理了减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手续,当时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执行的。查阅有关政策,1号文只要在07年12月31号前批下来,新办的商贸企业就可以将一年的免税期执行到期,主管税务部门也是这样审批下来。企业08年一直享受着该政策的优惠,11月突然税局说政策早已废止,让从1月份补交企业所得税近89万,请问我们还能执行财税字[1994]1号文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不在上述范围的优惠政策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因此,按上述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一律废止。